为更好发挥政府补贴资金的导向作用,规范培训补贴管理工作,提升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效,保障资金安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若干意见》(苏人社发〔2022〕102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规〔2022〕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23〕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宜兴实际,现就我市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适应高质量就业的培训工作机制
着眼构建就业友好型现代产业体系,建立健全市(园区、镇、街道)联动的大培训工作机制,实行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集中调度,推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三训衔接”,实现政策制定、经办服务、指挥调度的科学分工与高效协同。建立培训补贴标准动态评估和定期调整机制,靶向定位培训重点方向、重点人群,精准投放培训项目、培训资金,加强培训与评价融合监管,着力提高就业培训上岗率、创业培训合格率和职业培训稳岗率,努力实现服务就业、惠企利民、管理统一、运转高效、资金安全的培训工作预期。
二、实行培训补贴项目清单式管理
为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对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目录、职业培训机构目录、评价机构目录实施目录总量控制、清单管理,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批次计划进行公告,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不在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不予补贴。我市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清单以宜兴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宜兴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职业 (工种)目录》(见附件1)和《宜兴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2)为准。
三、实行培训补贴标准阶梯性管理
按照“反映就业需求、体现培训成本、提升培训层次”的要求,以“3+3+N”现代产业集群建设为重点,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补贴分类管理,细化实施阶梯性培训补贴标准,对纳入本市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职业(工种)或重点产业培训项目,培训成本较高、培训时间较长、就业成效明显的培训项目,补贴标准在省定基准上上浮20%,制定《宜兴市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及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标准》(见附件3)。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中,如有个人出资参加的,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实际培训费低于相应等级补贴标准,以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为准。
四、实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统筹管理
统筹推进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工作,将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符合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人员,按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人数纳入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次统计范围。
五、实行培训补贴信息实名制管理
推进培训数字化改革,推行职业培训补贴“全程网办”,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的要求,我市所有培训补贴信息均按规定纳入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管理,并进行智能化比对审核;系统以实际申领补贴时间计算补贴次数,对有培训备案要求的以备案时间、无备案要求的以申请时间判定补贴对象类型和补贴标准等。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年可申领不超过3次培训补贴(含职业培训补贴和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同一本证书只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申领,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申领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各类补贴应于获证后12个月内申请。
六、规范培训补贴申领
(一)企业职工培训
1.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本市用工企业或列入本市职业培训机构目录清单内的培训机构组织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紧缺型高技能人才社会化培训并在我市申报考核,取得政府补贴目录清单中且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中可查询的相应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分别按职业技能类A、B、C类相应等级补贴基准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证书的相应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纳入当年宜兴市高技能人才培训紧缺型职业(工种)目录清单的,高级工及以上补贴标准在补贴基准基础上上浮20%。其中,经我市人社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的企业自主开展或委托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实行直补企业,参训职工个人不得再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技能培训并由用工企业申请补贴(参训和申领补贴均在同一企业,且在派遣协议服务期内)。
企业或参保职工个人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企业职工应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在我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及以上(含建筑业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下同)的条件。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学徒)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省、市专项文件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参保职工技能提升。享受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人员,参保条件、补贴标准等按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岗前培训。为适应助企纾困需要以及促进新业态从业人员技能提升,人社部门结合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制定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
(二)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等就业重点群体自主选择具备职业培训资质且在宜兴市职业培训机构目录清单的培训机构参加社会化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当年政府补贴培训目录清单中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相应的补贴标准给予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按相应补贴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创业培训
1.创业意识培训。针对在宜就读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包括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毕业前2年内的在校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毕业前2年内的在校生)开展“创业意识培训(GYB)”,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经公开征集、申报、审核、公告公示等程序确定承训院校,按考核合格人数给予承训院校培训补贴。
2.创业能力培训。处于创业初期或已创业并具有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毕业前两年内的普通高校 、职业院校在校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技师班在校生自主选择我市通过资质备案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办你的企业(SYB)”“ 改善你的企业(IYB)”、“网络创业培训(网创) ”等创业能力培训,取得相关合格证书的,按相应补贴标准给予承训培训机构补贴。
(四)其他培训
1.项目制培训。以培育产业紧缺技能人才和促进就业为导向,突出智能制造、数字技能、新职业、新业态以及创新创业等领域,对尚不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项目,通过项目制培训方式,发挥企业主导作用和高职院校、技工院校或优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协(学)会等的支持作用,通过自主申报、专家论证、比价采购等方式,结合申报单位的承训能力、项目培训成本和年度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培训项目和承训单位,按照制造类不超过3000元/人、生产服务类不超过2000元/人、生活服务类不超过1000元/人,实行“单独核价、一项一价”,培训结班后按审计结果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
2.对企业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培训的,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七、实行培训补贴对象分渠道管理
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通过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关于印发<宜兴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宜人社〔2020〕7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执行。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培训补贴的,补贴对象条件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2017〕288号)及国家、省和市最新政策执行。
八、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园区、街道)、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建设高质量就业先行区的一项重要抓手,强化系统思维,注重协同联动,切实承担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具体工作举措,加强对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管。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市职业能力培训与鉴定管理中心承担技能人才公共服务相关事项。
(二)规范资金管理。强化培训资金的绩效目标管理,综合运用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手段,对以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三)强化风险防范。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各类补贴性培训信息的实名制登记认证制度,建立培训信息对接共享机制,推动培训数据智能化审核校验,保障培训补贴数据真实准确。用好职业技能培训“两平台一工程”,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机构的综合管理,规范审核备案流程,严把各类培训和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入口关”。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规范执业行为,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开展质量督导,根据督导结果给予相应激励和惩戒,及时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规违法行为,确保培训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和高效。
九、其他
(一)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前培训备案的培训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同时须在2023年12月30日前完成培训及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各类培训补贴申领操作参照已有职业培训补贴经办操作流程办理。
(二)以往有关补贴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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