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为进一步深化县域知识产权工作,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我局将开展2013年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区)(以下简称“试点县”),及全国首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以下简称“示范县”)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评定
(一)申报范围
未实施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或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期满且通过考核验收,成绩在70分以上的,且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县(区),均具备申报资格。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及申报材料
1.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国家局对申报试点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3.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
(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
(4)试点工作方案;
(5)《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
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各部门预算的批复、通知等。
已向国家局提交试点申请的县(区),需由县(区)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经省局审核后向国家局提交推荐函。
二、示范县评定
(一)申报范围及推荐名额
1.试点期满,通过考核验收且成绩优秀(考核成绩85分以上)的县(区),具备申报资格(具体名单见附件2)。
2.各省局按照具备申报资格县(区)数量50%的比例,向国家局推荐参加评定的县(区)(具体推荐名额见附件3)。
(二)申报程序、评定方式、内容及申报材料
1. 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报程序提出申报。
2.评定方式。国家局对申报示范的县(区)进行集中评定。2013年评定工作将于6月完成。各县(区)申报工作应于3月10日前完成,省局推荐工作应于4月1日前完成。
3.评定的主要内容。对申报县(区)是否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示范复核指标》,对申报县(区)的知识产权管理投入、知识产权管理措施、知识产权创造等内容进行评价。
4.申报材料。
(1)省局推荐函;
(2)申报县(区)人民政府向省局提出的申报函;
(3)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状况表(见附件1);
(4)《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样表见附件4)、省局考核验收试点工作时的验收组人员名单、考核成绩原始记录材料、推荐县(区)排序;
(5)《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至少包括以下材料:
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下达相关知识产权目标的通知、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目标考核结果的报告(通报)等。
机构及专职人员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县(区)关于机构、编制的批复;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对于知识产权局为独立机构或二级局的,知识产权局在编人员全部计算为专职管理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局与其他机构挂牌或为其他机构的内设机构的,知识产权专职科室或内设机构人员及分管局领导计算为专职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财政局关于预算的批复、通知等,县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额度的证明材料。
各省局统一将行政区域内申报县(区)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报送至我局专利管理司。各县(区)自行报送的材料、省局逾期报送或超名额报送的材料,不予受理。
三、评定工作相关要求
(一)各省局要高度重视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工作,认真组织申报工作。
(二)各省局要对各申报县(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对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定结果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县(区)称号的,予以取消,并进行通报批评。
注:本通知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o.gov.cn)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基本工作
状况表
2.具备示范县申报资格的县(区)名单
3.各省(自治区)示范县推荐名额
4.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考核表(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何旭文 卢志英
电 话:010—62083190 62086562
传 真:010—62083094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 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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