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恋爱期间出资为对方购车,是赠与吗?
恋爱期间的男女甜甜蜜蜜,
喜欢互相分享,
钱财物也经常混用。
然而一旦分手,
经济纠纷通常会让昔日恋人反目成仇,
对簿公堂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日,蒙自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青年男女分手后要求对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车辆进行分割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男方李某和女方张某相识相恋。次月,二人在蒙自某4S店共同出资购买了奔驰越野车一辆,车辆购入价265100元,男方支付了首付款92730元、购置税22346.18元、保险费9000元,共计124076.18元,剩余购车款185570元通过贷款支付,贷款期限三年,每月固定还款5395.78元,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贷款办在女方名下,由女方按期偿还。同年10月,李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合而分手,车辆由女方独占使用,男方认为车辆属于双方共有,遂多次找女方协商分割车辆事宜,但均无结果。后男方李某将女方张某告上法庭,请求法庭依法分割双方共有的奔驰越野车。
法庭审理
庭审中,男方李某认为双方对该车是共有关系,共有的基础是恋爱并结婚,现在双方已分手,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故应该根据双方的出资比例来分割车辆。女方张某则认为,双方恋爱后,感情逐步升温,后女方怀孕,男方为让女方好好养胎(后因胎儿停育而流产),故出资购买该车赠与给女方,并已将车辆登记在女方名下,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已经完成了交付,车辆已登记在女方名下,赠与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主张车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而非双方的共有财产,不同意分割。双方对车辆属于共有还是赠与各执己见,争执不下,言语激励,矛盾持续升级。法庭经庭审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恋爱中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车辆虽然已登记到女方名下,但双方未对所购车辆是共有还是赠与作出约定。综合全案的情况来看,双方恋爱仅四个月就分手,时间较短,结婚的目的已无法实现,购车前期的款项均为男方支付,金额较大,且恋爱期间男方还多次支付女方多笔款项,若草率认定赠与则会造成男方的损失较大,按照公平原则,不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为妥善解决双方的纠纷,让双方好聚好散、和平分手,庭审后,承办法官再次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并组织现场调解,明法析理、耐心细致、精心劝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车辆为共有关系,分割意见为:车辆归男方,男方负责偿还剩余贷款,并补偿女方45400元,贷款还完后10日内女方协助男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男方当庭将45400元支付给女方,女方当庭将车辆、车钥匙及行车证等相关材料交给男方。至此,双方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律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期间,特别是在婚约期间的财物送往看上去是赠与,其实与民法上的赠与有一定的区别,往往不是出于当事人的真心,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的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在赠送财物的过程中,虽然财产权利已转移,但是如果产生财产转移的原因未发生,当事人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那么受赠人就缺乏占有财产的合法原因。本案中,双方未对车辆是否赠与女方作出明确的约定,男方也未有明确将车辆赠与女方的意思表示,赠与并不成立,即使男方明确为赠与,但双方仅仅恋爱四个月就分手,女方缺乏占有财产的合法原因,故对于本案的车辆应当认定为共有关系。
爱情是一种理智的、崇高的情感,而非以钱财作为基础。男女在恋爱时,需要的是培养双方的感情,磨合性格,而不是以对方是否舍得花钱去衡量真爱与否。爱情虽美好,经营需谨慎!恋爱中的男女,请保持清醒的头脑,交往中如确需金钱往来或者购买房、车等大额财产时,明确是借款、赠与或者共有关系,以免留下后患,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丨许艳飞
编辑丨车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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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恋爱期间出资为对方购车,是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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