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就餐已经成为一种人们习以为惯的生活方式。然而,外出就餐在带来丰富多样的饮食文化和便捷的就餐方式的同时,往往也隐藏着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隐患。你是否曾经在外吃饭时发现令你反胃的东西?近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食品安全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件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称,2022年7月某日晚上,其带着孩子到许昌市魏都区某饭店吃饭,点餐鲜炒公鸡一份(68元)和饮料一瓶,在就餐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只苍蝇。原告报警并投诉12345,支付餐费73元离开。后经调解未果,王某某遂诉至法院。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食品中出现苍蝇,为消费者提供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但考虑原告并非故意提供有异物的食品,故对原告的损失按就餐费用68元的10倍680元予以支持。2022年11月1日,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680元。
法 官 说 法
食品安全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必需品”。餐饮企业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得到食品出现异物,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用餐感受和身体健康,应当按照支付消费者合理赔偿。本案中,餐饮店确认存有卫生问题,食物有苍蝇,即只要具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之一,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自然难辞其咎,即使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也有权索要10倍的赔偿金。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文:张棣/闫兴纳
原标题:《外出就餐吃出异物,顾客可以要求十倍赔偿吗?| 315特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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