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
不定时工作制:
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主要是哪些人群和行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通报《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已于5月13日起施行。《试行办法》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纳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改变了目前特殊工时制仅适用于企业的现状。
一季度申请特殊工时制企业比增40%
据了解,近年来深圳企业申报特殊工时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数量猛增,2008年全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受理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达815家,是2007年的两倍。今年一季度申报企业数达250家,同比增长40%。
目前,深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主要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长途司机和出租车司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要有建筑业、旅游业、仓储物流和淡旺季明显的制造企业。
新近出台的《试行办法》扩大了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明确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改变了目前特殊工时制仅适用于企业的现状,“这将有效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李滔说。
同时,《试行办法》适当放宽了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生产经营受外界因素影响、难以均衡生产的企业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实行特殊工时制也须支付加班费
实施特殊工时制度以后,是否仍需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李滔解释,按照相关规定,员工一周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一个月不得超过166.64小时,一个季度不得超过500小时,半年不得超过1000小时,一年不得超过2000小时。实行特殊工时的企业,如果员工在一个周期内比如一个月或半年工作的时间超过上述标准,企业就要按员工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要按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商,同时应将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在本单位公示5日,告知员工。
名词解释
●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3、不定时工作制如何审批和管理?
不定时工作? 深圳出台审批管理办法
记者5月18日从深圳劳动保障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扩内需、保增长的经济发展方针,促进深圳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实行灵活的工时制度,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深圳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该办法于5月13日起施行。
去年815家企业申报特殊工时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标准工时制之外的特殊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1994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国家劳动部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审批办法》,确立了特殊工时制在我国工时管理制度中的法律地位,成为我国各类企业实行工时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深圳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深圳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企业经营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企业申报特殊工时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特别是2008年下半年以来,因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数量猛增,2008年全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受理申请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达815家,是2007年的2倍。随着申请和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不断增多,对特殊工时审批管理的法制化要求也越来越高,特殊工时审批的主要政策依据——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审批办法已严重滞后。因此,深圳有关政府部门认为,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适应深圳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审批管理办法,对特殊工时加以规范,维护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试行办法》具有七大特点
据深圳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试行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审批事项的条件、审批事项的申请、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方式和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该《办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扩大了特殊工时的适用范围。《试行办法》明确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改变了目前特殊工时制仅仅适用于企业的现状,将有效减少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二是适度放宽审批条件。《试行办法》在遵循严格审批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了实行特殊工时的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需办理审批手续;实行年薪制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深圳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生产经营受外界因素影响、难以均衡生产的企业的员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是加强对员工的保护。《试行办法》对一些有毒、有害、超强度劳动的岗位、行业作出禁止性规定,凡是用人单位申报这些行业、岗位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扩大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更不得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名,随意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不支付员工的加班工资,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规范申报审批程序。《试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协商,并提交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员工名册等书面材料;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规定受理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用工单位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工种岗位进行申报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告知程序、送达程序等等。
五是延长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的时限。为简化申报程序,减轻用人单位申报手续的负担,《试行办法》规定对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和谐、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的用人单位,在初办或续办时可给予两年的实行期限。
六是增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试行办法》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不按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要求实行工时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七是统一审批工作文书。《试行办法》分类设置了15种审批工作文书表格,使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工作从申请、受理、办理、决定到送达等各个具体环节都走上更为规范的法制化道路。
《试行办法》确定了以下几项审批管理制度:
一是公示制度。《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将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书在本单位公示5日,告知员工。
二是书面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申请采取书面审核、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重点核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具体包括员工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以及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三是监督检查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检查监督工作,对已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全部登记建档,纳入劳动监察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开展定期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属用人单位违规操作,损害员工合法权益的,依法查处;对屡次违规或不及时整改的,可不再批准实行。
四是信息公布制度。《试行办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侵害员工休息权、报酬权、健康权的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通过媒体发布信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管理,把用人单位的发展与劳动者的维权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特殊工时审批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经员工同意吗?
申请不定时工作制须经员工同意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超时劳动报酬不能少
本报近日刊登了《不定时工作制扩至机关事业单位》的报道后,引起众多市民的关注。不少市民对单位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后该如何支付加班费十分关注。对此,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超时劳动报酬不能少。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制度,但国庆、元旦等节假日单位也应支付加班费。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提醒,申请不定时工作制需先经员工同意。
超时劳动报酬不能少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没有加班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费该怎么给?”针对市民的这些疑问,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昨日一一进行了解释。
该负责人表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对这部分劳动者的超时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单位不执行有关加班加点工资的制度,但若是在法定节假日,如国庆、元旦等,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单位也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
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记者了解到,目前包括医院、展馆等事业单位的不少岗位由于工作比较灵活,因此这些事业单位都希望将部分岗位申请为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才可实施。
申请单位可先在网上申报(http//61.144.226.146/xzxk_outer/gs/login.jsp),申请提交成功后,需在6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的申报原始材料递交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劳动保障窗口。劳动保障窗口对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即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进行受理,经过调查研究后,进行审批,最终形成《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决定书》或《特殊工时工作制不予审批决定书》。
申请需先经职工同意
市劳动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用人单位实行什么样的工作制,必须在取得本单位工会组织(未成立工会应由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同意的基础上,向劳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劳动部门在审核的同时,还将听取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行座谈。
5、职能部门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吗?
网友雁南飞的困惑:
现有一事向专家请教,我所工作的单位原是一家国营企业,现是上市公司,我在单位做人事主管。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将总部职能部门的员工签为不定时工作制(实际上每天工作时间还是按规定的8小时上班,只是如有加 班,不发加班费,而进行调休)?如果可行,要注意些什么?您对这样做有什么建议?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不定时工作制主要由以下两类员工构成:
(一)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员工,如高级管理者、外勤、销售;
(二)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员工,如长途运输、出租车司机。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核心关键是这类人员无法通过常规的出勤记录来考核其工作时间,而根据提问者的描述来看,职能部门的员工是常日班,可以进行正常的考勤,不存在无法记录其工作时间的情况。按提问者描述,他们打算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目的是为了发生加班时最好调休。这表明提问者对我们国家的加班制度可能有点误解。
我们常说的加班有三类:
(一)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点;
(二)双休日加班;
(三)法定节假日(春节、五一、十一)加班。
国家部门规章明确第(一)、(三)类情形必须给予150%和300%的加班费,但第(一)类加班成本相对最低,第(三)类毕竟又是少数,一年可以发生的此类加班不过10天而已。
而单位内发生最普遍的且最需要处理的其实是第(二)类加班。而对于这类加班,国家规定应先调休,在实在无法安排加班的情况下才给予加班费。该规定与提问者的期望是一致的,根本不需要去申请什么不定时工作制。(完)
6、机关单位实施特殊工时制主要针对哪些人?
改变8小时固定工作制 按岗位实际情况弹性计算工作时间
晨报深圳讯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宣布:深圳于本月正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目前,深圳已有1000多家单位成功通过劳动部门审批获准实施该工作制,此次一并纳入该范畴的还有此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滔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传统的8小时标准工时制之外的特别工时制度,由于新生工种不断出现,传统的标准工时制已无法统一衡量所有工作岗位。
经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该局将在审批的基础上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范围也从此前的企业扩展到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目前,深圳已有1000余家单位成功获得了审批,这批企业于本月正式实施新的工时制度。
李滔指出,深圳出台这种举措主要是考虑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圳广大中小企业受外向型订单影响,生产与销售受季节性影响明显,没有订单时工人很闲,有订单时加班较多,员工辛苦,为平衡这种情况,特殊工时制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而在忙时又保证了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费,从而减少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资纠纷,这对企业对员工都是双赢之举。
同时,深圳市劳动部门为保证员工在繁忙时得到有效休息,规定基本工作时长每月为166.64小时,半年为1000小时,全年2000小时,除此之外的加班时间平常按1.5倍工资、节假日按3倍工资补贴。
在此次实施的特殊工时制中,机关单位也纳入此次改革体系,对此,李滔称这主要是针对机关单位中的雇员,这批人由于自身工作岗位特点,如旅游、制造、仓储物流等岗位无法统一采用固定工作制,而机关人员仍采用8小时标准工时制。(刘启达 祝云才)
7、不定时工作制是不是随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权益不定制?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宣布:深圳于本月正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目前,深圳已有1000多家单位成功通过劳动部门审批获准实施该工作制,此次一并纳入该范畴的还有此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据《广州日报》)
是不是随时工作制?
如果“不定时工作制”仅仅是简单地按工时计算薪酬,而不将节假日、夜间甚至超时工作的加班性质考虑在内的话,就形成了对员工权益的侵犯。“不定时工作制”甚至有可能变成“随时工作制”,让员工被老板“呼之即来,挥之即去”。
一言以蔽之,相比“固定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固然不失灵活性,但终究有其适用的范围。因此,哪些单位适合推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究竟如何“定时”,又具体按怎样的算法折算工时,都需要仔细考量。
别急着否定新生事物
有人担心,不定时工作制会成为“不计时制”,给一些不法企业压榨工人创造机会;还会让一些公职人员借不定时工作制不好好上班,从而找人办事更难。这些担忧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不过对于新生事物,最好别急着否定,给它一个自我完善的过程。
现实生活中,我国已有一定数量的“飞特族”,他们是一群没有固定职业、从事非全日临时性工作的年轻人,往往只在需要钱的时候去挣钱,从事的是一些弹性很大的短期工作。钱挣够了,或出门旅游,或在家赋闲。很显然,不定时工作制就非常适合这一群体。 王玉初
执法监督少不了
与8小时工作制相比,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这样的弹性工作制度,有着完全不同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劳动价值衡量标准。这就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尽快适应现实变化,快速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8、每月基本工作时长是否有明确规定?
深圳千余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包括政府机关
本报深圳讯(记者刘启达 通讯员祝云才)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宣布:深圳于本月正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目前,深圳已有1000多家单位成功通过劳动部门审批获准实施该工作制,此次一并纳入该范畴的还有此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千余企事业单位先试先行
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滔介绍,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传统的8小时标准工时制之外的特别工时制度,由于新生工种不断出现,传统的标准工时制已无法统一衡量所有工作岗位。
经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该局将在审批的基础上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范围也从此前的企业扩展到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目前,深圳已有1000余家单位成功获得了审批,这批企业于本月正式实施新的工时制度。
基本工作时长166.64小时/月
李滔指出,深圳出台这种举措主要是考虑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圳广大中小企业受外向型订单影响,生产与销售受季节性影响明显,没有订单时工人很闲,有订单时加班较多,员工辛苦,为平衡这种情况,特殊工时制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而在忙时又保证了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费,从而减少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资纠纷,这对企业对员工都是双赢之举。
同时,深圳市劳动部门为保证员工在繁忙时得到有效休息,规定基本工作时长每月为166.64小时,半年为1000小时,全年2000小时,除此之外的加班时间平常按1.5倍工资、节假日按3倍工资补贴。
在此次实施的特殊工时制中,机关单位也纳入此次改革体系,对此,李滔称这主要是针对机关单位中的雇员,这批人由于自身工作岗位特点,如旅游、制造、仓储物流等岗位无法统一采用固定工作制,而机关人员仍采用8小时标准工时制。
名词解释:不定时工作制
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长途运输企业、外企高管等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制:
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9、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
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
10、设定不定时工作制,受惠了谁?
近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范围,今后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对于这样的制度,到底受惠的会是劳工人员还是企业机构?
正方观点一:该制度有利于工作关系人性化
证词一:能减少劳工纠纷情况,特殊工时制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而在忙时又保证了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费。
证词二:增加员工工作弹性,可以更合理的调整时间,提高时间利用效率。
反方观点:明修栈道、暗渡陈仓
证词一:增加了不定时工作制,基本不再有加班费,减少了员工收入。
证词二:企业能够更好的钻制度的空子,为企业合理超时利用劳工找到了借口。(名为增加员工上班弹性度,却安排更多的工作让员工自动免费加班,在工作竞争压力超负荷的今天很有成效,员工为保工作既不敢抵抗又没有法律制度可保护)
证词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上班灵活度加大,有工作时限规定都自由逃岗,该制度产生更能名正言顺休闲娱乐。
不定时工作制设定起因: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宣布:深圳于本月正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目前,深圳已有1000多家单位成功通过劳动部门审批获准实施该工作制,此次一并纳入该范畴的还有此前实行8小时工作制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深圳出台这种举措主要是考虑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深圳广大中小企业受外向型订单影响,生产与销售受季节性影响明显,没有订单时工人很闲,有订单时加班较多,员工辛苦,为平衡这种情况,特殊工时制保证了员工在闲时有较高的收入,而在忙时又保证了企业不会频频被迫提高加班费,从而减少因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不明确而产生的劳资纠纷,这对企业对员工都是双赢之举。
名词解释:
不定时工作制:
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长途运输企业、外企高管等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制:
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
11、不定时工作制怎样定才有效?
案情简介
2005年3月5日,古某与上海某石油化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货运装卸组当工人。该厂的货运装卸工作一般随车辆、货运产品生产情况决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时在上班时间无装卸任务,但下班后又因运输货物的车辆进厂需要立即装卸,装卸货物的时间也由货物多少而定。化工厂每月给予古某一定的加班工资,因此古某对这样的工作性质也没有意见。
2006年10月,石油化工厂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古某的工作也在批准之列。2006年12月5日,当古某领取11月份的工资时,发现缺少了加班工资,遂大为不满,要求化工厂支付其在8小时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资。但化工厂认为,古某有时也存在一连几天工作不满8小时的情况,由于对古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于是拒绝了古某的要求。古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出示了自己保存的11月份的装卸记录,上面确有超过8小时后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古某认为,自己8小时以外的工作有据可查,但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对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将他的岗位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所以,请求化工厂撤销对其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并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加发所拖欠工资的25%作为经济补偿金。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开庭审理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认定古某所从事的装卸工作系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裁决:对古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专家点评
焦点一: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是否就无效?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工作时间制度之一。劳部发[1994]50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古某在单位从事装卸工作,从工作性质来看属于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范围,化工厂可以为其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古某认为,合同里没有约定企业就不能单方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这种观点并不正确。事实上,企业单方面的要求,以及企业与劳动者只在合同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做法都不能算数。根据法律规定,对何种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由用人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才能算数。本案中,仲裁委查明,化工厂对古某所在的装卸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确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化工厂与古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企业根据古某的工作性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并不属于擅自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焦点二:企业是否还需为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支付加班费?
2003年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才有加班费。
古某平时在8小时以外工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加班,而是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所以他提出支付加班工资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忠告及对策
对于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行,双方在劳动合同约定也不行,只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合法。如果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在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中明确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延长工作时间的单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在这起劳动争议中,古某的败诉,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对劳动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不甚了解,而另一部分原因则是由于企业未就工作时间问题向职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教育,企业应从这个案例中吸取教训,在职工中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学习,以免由于认识不全面而产生劳动争议,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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