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社会保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新修改的《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有关规定,现就职工生育产假和护理假调整后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四、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五、以上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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